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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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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办理材料

报户口需要的材料包括结婚证、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其父或其母的户口簿以及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根据《户口登记条例》之规定,新生儿在出生一个月内,带齐上述材料,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入户。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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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户口本需要带什么材料

办理户口本所需要的材料主要有以下内容:

1、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2、申请人的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3、子女的出生证明。

4、申请人的房产证。

5、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6、用人单位所出具的集体户地址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事处所出具的无业证明。

8、收养证或者解除收养的相关证明材料。

9、申请人本人的一寸免冠彩照一张。如果居民一旦发生户口本丢失或者被盗的话,本人应当第一时间到派出所寻找户籍民警,进行挂失并且提交申请。

申请办理的流程主要有以下内容:

1、本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到户口所在下地派出所填写丢失居民户口薄报登记表以及丢失补领居民户口薄登记表,说明清楚户口本丢失的原因后,民警就会开始进行核实环节。民警会比对户主与电脑里的照片是否一样,补办户口本申请里的资料是否与资料库里的资料相符。如果是相符上述条件的话,基本上就只需要等待打印新的户口本就可以了。如果不是户主本人办理,基本上这种情况与上述补办户口本的流程是一样的,但是在补办户口本的过程当中还需要提交户主的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委的证明,然后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打印一个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户口簿是指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等内容的薄册。中国的户口簿,是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

一、申请办理户口本主要证明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房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属本单位员工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单位出具的集体户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7、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失业证、待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收养证或解除收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申请人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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